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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网络平台5家电子协议有猫腻
工商部门将加强监管,坚决查处侵害消费者的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16-09-13 02:1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在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时会注意到部分网络交易合同格式条款中有“保留‘最终解释权’”“会员同意使用××服务产生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等字样。工商部门提醒说,这其实是网络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必须引起重视。

市工商局近期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旅游服务、生活信息服务等服务交易网站进行了检查,共搜索研判全市大型网络交易平台11家,下载电子协议11份,结果发现有5家网站的电子协议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相对人权益等违法行为,涉嫌4个类型共计18条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络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

市工商局发现,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往往试图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直接免责,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某旅游网站的服务条款中“会员明确同意其使用××旅游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以及使用××旅游服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这明显违背了《旅游法》的规定。因此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还有一些网络经营者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某网站免责声明中“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本网站均得免责。”此网络经营者就在规避自身责任时,试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利用各种所谓“不可抗力”来逃避法律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还会把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强加于消费者。有关商品退换货和政策与消法、国家三包规定相冲突。一方面部分网络交易平台有关商品退换的交易规则与三包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是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相冲突。如“不愿出具检测报告的,不享受退换货服务”“顾客使用购物金全额换购商品后,在十五天体验期内可更换同类同型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货”等等,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特殊便利条件,采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或者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来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合同效力,从而在与网络交易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违反法律法规。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赵谷认为,网络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成本低,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据了解,市工商部门接下来将进一步完善网站数据库、重点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深化电子标识公开,对将要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有重点、有选择的预抽查制度,提高网络平台的自律水平,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合同格式条款加强规范指导和监管,纠正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事后监管方面,若发现格式条款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时,坚决进行查处,并将信息纳入企业负面清单,加大监管力度。(刘婷 陈红生 姜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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