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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死亡人员亲属逾期领取社保待遇获警示
市社保征缴中心:对情节严重且拒不返还“冒领”待遇人员将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6-09-09 00: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死亡人员亲属请注意,如果你没有按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停止待遇手续,将按“冒领”养老保险金规定处理。昨日,市社保征缴中心发出警示,对情节严重且拒不返还“冒领”待遇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责。

市社保征缴中心近来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成果,将人社金保工程系统与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部分死亡人员亲属仍然在领取社保待遇。据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继续领取定期待遇的该人员亲属,按“冒领”养老保险金规定处理。

从目前查出的问题看,冒领行为不少都是市民没有拿着死亡证明,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停止待遇的手续。一些市民表示,对相关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需要在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只想着在处理完后事后方便的时候再办理。还有一种冒领行为则是明知故犯,一些人趁着监控的间隙,对家属死亡情况有意隐瞒不报,恶意领取养老金。

对此,市社保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冒领”定期待遇(含失踪)的人员,应主动到社保征缴中心返还已“冒领”的待遇。对超过时限(30日)依然不能退还的,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责令退回“冒领”的待遇,并处“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且拒不返还“冒领”待遇的人员交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信息比对发现的冒领情况,市社保征缴中心通过发告知函给街道、社区,通知相关人员前来办理手续。截至目前,今年已有39人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停止待遇相关手续。(蒋为东 韩士超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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