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竞买人出价未达保留价,而拍卖师落槌确认拍卖成交所引起的纠纷。最终,法院认定拍卖行为不生效。
市民朱先生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看中了某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拍卖某型号落地式数控深孔钻的公告,该设备起拍价19.89万元,有保留价。今年4月22日,朱先生向某拍卖公司缴纳竞拍保证金4万元。同年4月24日,朱先生参加了某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进行现场竞拍后,某拍卖公司出具了《拍卖会现场成交确认书》,翌日,朱先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某拍卖公司25.31万元,以支付拍卖价款24.1万元、佣金1.21万元。
可参与拍卖的公证处人员监督发现,根据公证处的现场记录,该设备拍卖最高应价未到保留价。根据法律规定,公证人员认为,拍卖物品未到保留价,不应认定成交。为此,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返还价款、佣金,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判决拍卖公司返还给朱先生价款及佣金25.31万元、保证金4万元、赔偿朱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谢勇 润萱 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