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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借好还”遇上“只借不还”
为亲戚做担保的人可就尴尬了

发布时间:2016-08-29 01: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句容的小李最近比较郁闷,替朋友小韩担保借钱,然而此后,小韩不肯还钱了,担保人小李只好先垫还2万给借款人小孙。实际上,这是在朋友之间常常发生的事,不过要是担保发生在关系更近一步的亲戚之间,又是怎样一番场景呢?日前,句容法院就审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

帮亲戚担保借款 公职人员成“冤大头”

老王和李某是远房亲戚,由于经常来往,两人关系不错。

2012年7月,在句容做生意的李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借款,便找到在政府部门工作的老王,希望能帮忙担保借款。李某说,他已经向银行咨询过,如果有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公职人员或者做生意的人提供担保,贷款审批很快就能批下来。

架不住亲戚再三求情,老王答应了下来。这之后,李某很快从银行获得10万元贷款。2013年7月,贷款到期后,李某没能偿还银行贷款,这下银行方面找到了老王,要这个担保人还款。

老王当然不愿意了。但事情到此老王也没办法了,迫不得已,老王作为其中一个担保人,替李某偿还了3万多元,了结了此事。

2015年4月,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亲戚李某返还他垫付的3万多元。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偿还老王担保款。

帮舅舅向银行贷款 亲外甥两次当被告

2012年4月,小刘的舅舅被查出征信记录出现问题,急于贷款的小刘舅舅,便委托小刘与句容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为此,舅舅替小刘找到担保人李某为其担保。很快,银行顺利通过审查,向小刘发放贷款30万元。随即,小刘将贷款转交给舅舅。

2012年底,贷款到期后,小刘舅舅未能将钱还上。2013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小刘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小刘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李某分三次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30多万元。

今年初,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担保人李某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还款义务。庭审中,小刘辩称贷款的用途是交给舅舅使用,这一说法得到了李某的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案中,借款人小刘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后,有权向小刘追偿。于是依法判决小刘给付李某30多万元。(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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