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劳动争议数量的增减被称为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折射出行业的兴衰。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仲裁院获悉,近两年来,我市房地产普遍不太景气,库存销售压力加大,房地产业劳动争议数量随之呈上升趋势。
今年7月,小于等15人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就职的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补偿金等合计近50万元,并办理社保补缴转移手续。原来小于等人是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公司总部在无锡,该公司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之初,小于等人就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工作七八年了,算得上公司的元老。
小于等人供职的公司在我市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自2013年以来,由于大环境的影响,加上自身经营中出现一些问题,企业经营渐渐陷入困境。2014年被上海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并购后,总公司逐步减少对镇江公司的投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一些问题也没有及时解决,经营效益每况愈下。今年6月,公司突然向小于等人发出解聘通知书,称:“公司经营产生巨大变故,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公司不得不做出解聘全体员工的选择。”通知书上对于补偿方案、标准等却语焉不详。
小于等人接到通知后心急如焚,与上海公司总部多次联系,但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公司明确的答复。更让他们担心的是,公司已经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办理停保手续,社保关系还留在公司,无法转出,即使找到新工作,新的用人单位也无法为他们缴纳社保。而且由于他们社保已经欠费,医保卡被停用,看病已无法享受医保。
在和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于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转移手续。
据市劳动仲裁院负责人介绍,近两年,由于房地产经营形势、公司变动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小于等人的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经济性裁员,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他表示,该公司在未向职工说明情况,未就裁员方案征求职工意见,未经过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就一纸通知解聘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明显有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据悉,市劳动仲裁部门已启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维权机制,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组织调解。公司总部已经派代理人来镇参加调解,目前调解工作取得一些进展,但距离双方的诉求仍有一定差距。市劳动仲裁部门表示,如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将尽快安排开庭,依法作出裁决。(姚成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