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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滥用解除权 职工获得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6-08-17 00: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不久前,突然被“炒鱿鱼”的职工严某到市总工会向维权律师团求助。市职工法律维权律师团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决定帮助引导严某进入仲裁程序,并提出经济赔偿金等各项合理诉求。经仲裁庭调解,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向严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金14000元。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案例是用人单位违法滥用单方解除权的典型情形。劳动者应依法维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严某于2010年进入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作,随后被派往某客户单位担任门卫。今年4月初,公司突然向严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4月12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严某存在违反劳务公司《考核办法》规定的“挪用或占有客户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公司称,有监控显示严某存在工作时间从废料堆里偷拿角铁等废品的行为。严某随后向劳务公司解释,废品只是拿到门卫室烧水用,并没有带出厂区。但劳务公司没有理会严某的申诉,依然要求终止合同。于是,严某选择了向工会组织求助,终于在法律帮助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市总工会法工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以劳动者客观存在违纪事实为基础;其次,违纪必须已达到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程度;最后,还要考量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履行了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他还表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上述环节,缺一不可,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吴悠 冯小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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