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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间酒后一言不合 食客举起高脚杯“干架”

发布时间:2016-08-15 00:0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相互不熟的两人坐在一个桌子上吃饭,哪知席间因为喝了几杯酒,一方看另一方“不顺眼”,竟发展到大打出手,导致一人腿部骨折。近日,伤者将纠纷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最终伤者获赔8万多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韩某和张某为了庆祝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车,决定邀请王某和滕某在内的十余位客人一起聚餐。席间,正当大家为购车的喜事高兴时,40多岁的王某和30多岁的滕某却因为琐事争吵了起来。

原来,王某和滕某之前互不相识,同是开货车的滕某与旁边认识的朋友聊天,要其帮忙照顾自己的货运生意。可能是酒劲发作,也可能是看对方“不顺眼”,坐在对面的王某突然对滕某吼了起来,并扬言要“烧了滕某的车子”。

听了王某的话,滕某准备绕过其他宾客找王某理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突然拿起桌上的高脚杯朝滕某砸去,导致滕某头部流血受伤。众人见状赶紧拉开两人,并将王某带离包间。

然而,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无缘无故被砸伤头,滕某越想越来气,他趁包间内的人不注意,快速赶至餐厅过道,与王某揪打在一起。后经检查,王某左腿骨折。今年7月,王某将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滕某打伤王某事实清楚,滕某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先以言语挑衅,并先行动手打伤滕某,因此王某对于纠纷及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滕某的赔偿责任,王某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滕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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