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应该如何认识和落实好《问责条例》呢?
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因为不担当、不负责,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已被免去职务,决定对其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这样一条消息很快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了严肃问责。中央纪委也多次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问责工作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重点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乱担当的问题,以问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问责条例》出台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对不敢问责的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也要追究责任,同时按照《问责条例》要求,完善通报曝光制度,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