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买了一套房子,验收时却发现原本在样板房中看了比较满意的窗户,高度缩水了接近1米,且销售人员当初并没有对此特别说明。感到受骗的购房者遂起诉到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提供的类似样板房的宣传属于要约,窗户高度缩水已经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案情,酌情赔偿购房者损失1.5万元。
2014年,黄某看上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的房子,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他参观了和自己中意的户型一样的样板房,看看各方面都挺满意,2014年10月,黄某与房产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
转眼到了今年1月,黄某收到房产公司的通知可以拿房了,兴奋的他随即安排时间准备接收房屋,然而进入新房后黄某感到有些不对劲,因为主卧室的窗户高度,明显小于他曾参观的同户型样板房的窗户尺寸,两者相差50厘米。黄某为此拒绝接收新房。双方交涉未果后,3月,黄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来”的窗户尺寸。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竣工验收的常识,竣工验收是要符合实际图纸的要求,因此涉案房屋窗户所谓缩小的事实不存在。另外,根据合同补充约定,黄某的行为是无理拒绝收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带黄某参观了与涉案房屋同户型的样板房,样板房中的窗户尺寸给黄某提供了直观的参考,样板房中主卧窗户的尺寸,直接影响了黄某是否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中房产公司提供的类似样板房的宣传属于要约。
现房产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的窗户尺寸小于样板房尺寸,可以认定房产公司存在违约,黄某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虽不违反规划,但尺寸确实小于要约时所约定的尺寸,且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此进行特别告知说明,但考虑到更改涉案窗户尺寸存在难度,且可能更改规划设计,故酌情由房产公司赔偿黄某损失1.5万元。(刘光亮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