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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了
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

发布时间:2016-07-29 01:1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镇江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鲜出炉,意味着市区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了。

通知明确,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不属于国家及我省限制性行业的企业;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企业;今年以来与上年同期相比,企业利润下滑,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已经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的企业。

通知要求由人社、地税、财政、经信委、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及核准缓缴工作。

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

针对缓缴期间是否影响职工相关社保待遇问题,市人社部门昨日明确表示,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缓缴期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批准缓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王慧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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