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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不慎受伤,下车后伤重住院
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担责六成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17 00:1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去年,乘客段某乘坐一辆公交车从南京前往句容时,在车内不慎受伤,直到回家后才发现伤情严重,不得不住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6万元后,段某将南京某公交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多元。近日,句容法院作出判决,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及公平原则,赔偿4万多元。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南京籍女子段某乘坐南京某公司所属公交车前往句容宝华镇某小区。当公交车即将进入小区公交站台时,段某准备下车,她在行走至车门的过程中,身体左侧不慎撞到车上横栏,当车门打开后,段某便下车回家。

此后,段某感到身体不适,出现尿血情况,后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左肾挫裂伤等。今年1月,段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万多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段某曾经在事发时间段乘坐地铁,因此不排除坐地铁发生意外的可能,同时,段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她是在公交车上发生的意外。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依法要求调取公交车内监控录像,但公交公司称涉事公交车上的监控设备已经损坏,无法调取。段某是否是在公交车上受伤,成了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段某陈述的经过、上下车时间及前往医院就诊时间、受伤部位、病程记录,可以看出段某身体出现不适与下车时间间隔较短,经查勘,段某受伤部位与其陈述的撞击部位相吻合,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段某是在被告所属公交车上受伤。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公交公司所属车辆上的监控设备损坏,已无法查看当时车上情况,公交公司也无法证明自己存在法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公交公司应当对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段某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义务,案件中,段某在车辆并未停稳靠站时便在车内行走准备下车,且驾驶员也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可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产生的原因并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确定由公交公司对段某的损失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多元。(刘光亮 彭爽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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