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前往银行ATM机取钱,偶遇他人遗忘在插卡处的银行卡,一时贪心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近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张立依法提起公诉,扬中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今年2月1日13时许,陈先生至某银行取款,在ATM机取款时遇见前来银行办业务的朋友,陈先生忙于和朋友聊天,竟然将银行卡遗忘在插卡处离开。之后张立前来取款,他发现插卡口有一银行卡,并且本次交易时间还未截止,一时贪念,从卡中取款5000元后匆忙离去。
陈先生发现银行卡现金被盗取后报警,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张立有重大嫌疑,电话通知张立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立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经扬中市法院审理,被告人张立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扬中市法院依法判处张立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案中人物为化名)(徐芬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