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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上行人致骨折 害怕赔偿驾车人竟逃逸

发布时间:2016-06-24 00:4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斑马线附近,电动车驾驶人撞上行人导致骨折。然而,经济状况不佳的驾驶人柴某,害怕赔偿竟然选择逃逸。日前,柴某因为肇事逃逸,被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3日拘留处罚。

日前,住在桃花坞新村退休在家的柴某,吃过早饭后,骑电动车帮儿子寻找裁缝店做衣服。没找到合适的店家,柴某行驶至梦溪路工人文化宫时,准备掉头回家。直接由西向东从斑马线骑过马路,不小心将前方53岁的康女士撞倒在地。

柴某见康女士在地上痛苦地呻吟,于是下车搀扶并道歉。这时康女士突然坐起来,要抓住电动自行车。因害怕被缠住要赔偿,柴某急忙骑车溜走。康女士记下了电动自行车号牌为“137***”,并拨打“110”报警。京口交警大队事故民警黄益培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配合“120”人员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随后,警方通过对车辆号牌登记信息查找车辆购买人,追查肇事者。在民警黄益培电话联系到柴某后,柴某来到京口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肇事及逃逸经过。康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右侧全髋骨关节置换手术。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起事故中当事人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现康女士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生活条件并不富有的柴某,先行支付康女士各项治疗费用57000余元,其他事项的赔偿双方正在商谈之中。

日前,柴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警方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3日拘留的处罚。(钟瑞良 张兆勇)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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