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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聚会后酒驾身亡 家属状告同饮者及公司

发布时间:2016-06-19 00: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在镇江新区某公司工作的王明(化名)与同事聚会后,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亲属认为参加聚会的12名同事未尽劝阻和注意义务,向众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并将王明供职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调解,12名同事被告同意共同支付赔偿49500元。

2014年6月10日晚,王明与所在公司本部门12名同事一起,在新区某酒店就餐。大约在晚上8点众人饮酒结束,王明骑摩托车回家,在行驶到临江西路一处交叉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王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不幸死亡。

经鉴定,王明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认定,王明和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10月,经法院判决,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王明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王明的父母、妻儿四人认为,王明公司和一同参与聚会的12人对王明的死亡亦应有赔偿责任,便于2015年12月将12名同事及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王明死亡损失的20%责任,计228156元。

庭审中,公司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辩称,公司虽报销了餐费,但并非本案聚餐的召集者,与王明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王明发生意外后,公司动员全体员工积极募捐46010元,公司支付慰问金4万元,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王明的12名同事被告辩称,王明所参与的聚餐属于公司行为,与他们并无直接关系。王明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自身酒量应有控制能力,且当晚其并未喝多。聚餐中,他们也未劝王明饮酒。故他们对王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双方的争执,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从法律规定、道义层面进行讲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立的情绪有所化解,法官劝说原告调整了部分诉请和责任比例。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史元昭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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