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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捡走万元血汗钱,失主求归还

发布时间:2016-06-16 00:3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13日晚上7时30分许,家住丹阳新香草苑21幢的女居民袁林花,在小区门口不慎将1万元现金丢失。监控录像录下了一名抱着小孩的大妈弯腰捡起现金后离去的一幕。截至15日下午,拾者未现身,失主公公哀求捡钱人还钱。记者获悉,丹阳警方已经就此事立案。

15日上午,笔者在新香草苑北大门见到了失主袁林花的公公林大伯。林大伯介绍,13日晚上7时30分许,儿子林金仲和妻子袁林花回家。走到21幢家门口附近时,林金仲从口袋里拿出一沓1万元现金交给妻子袁林花,让妻子去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存钱。袁林花接过林金仲的1万元现金后,放进衣服口袋,随后将衣服往肩膀上一搭。

就在衣服搭在肩膀上时,1万元现金从口袋里滑出掉入地面,袁林花却浑然不知。不过,袁林花刚走出几步就下意识地摸了一下口袋,猛然间发现这1万元的现金不见了!她随即沿途返回寻找。这时,路上已不见1万元现金的踪影。林金仲获悉后,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和小区物管公司取得联系。

笔者在现场看到小区前后大门的墙上、垃圾房上,都已贴上了“遗失启事”。小区的通泰物管公司负责人汤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当晚就安排物管人员调取监控。林大伯告诉记者,从监控录像中发现,事发地在自动售水机前,捡钱者是一名抱着小孩的大妈。由于事发地光线较暗,大妈的面容无法看清。大妈弯腰捡钱后,当即离开现场。14日,物管公司又印制多张“遗失启事”张贴在小区多个区域。

林大伯告诉记者,儿子林金仲一家生活不富裕,儿子还身患疑难疾病。为了生计,夫妇俩在丹阳延陵松卜村设摊维修自行车、电动车。“这1万元他们已积攒多时,我儿子一家急需这笔钱,希望捡钱者能行行善事,把钱还给他们。”林大伯几近哀求地说,“如果这名捡钱者将钱还给我儿子,我们一定会重谢的。”

采访中,有多名市民发出疑问:在路上捡钱不还,据为己有的行为违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律师界有关人士获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属不当得利。

而《刑法》第270条则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丹枫 朱美娜)摄影 朱美娜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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