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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行规”屡屡引发消费纠纷
禁带酒水、包厢设置最低消费、存酒“过期作废”……

发布时间:2016-06-11 00:2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市民仲先生向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他和朋友去红豆购物广场的爱唱主题KTV唱歌时,购买了一些水果准备带进包厢,却被商家拒绝。 禁带酒水、零食一直都是KTV消费时所谓的“行规”,但类似这样的“行规”却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经常引发消费者的不满,产生消费纠纷。

KTV“行规” 引发一系列消费投诉

禁带酒水、零食,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存酒“过期作废”……想必不少市民在前去KTV消费时,都曾遇到过这些让人心生不爽的“行规”。根据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以及市消协接到的投诉来看,针对KTV消费的投诉大多都是由于这些所谓的“行规”引发。

消费者卢先生投诉称,在市区某KTV唱歌时,工作人员不让带水进包厢,要喝水的话,只能在KTV里买。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发现卢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经过协调,KTV的相关人员表示,今后消费者卢先生去该KTV消费时,可以选择自带酒水。

扬中消费者黄先生投诉说,以前到扬中市三茅步行街的某KTV唱歌时,都是直接进包厢唱歌,并没有最低消费,但最近去唱歌时,商家却告知必须消费满88元才能进包厢唱歌。经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协调,该KTV取消了最低消费的条款。

消费者张先生说,前不久他去一家KTV唱歌,自带了一瓶红酒,KTV竟收了50元的开瓶费。此外,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消费者投诉称,她在市区一家KTV唱歌后存的酒,才过了保存期两天,KTV就拒绝退还了。

对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KTV禁止消费者自带水果、零食、酒水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最低消费”,2014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KTV的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或者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经营者单方面设定交易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酒水存于KTV,KTV向消费者出具了存酒凭证,双方即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约定了寄存期限,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掉或据为己有,因为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

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KTV消费时如果遇到商家有类似的消费侵权行为,可以拨打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电话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红生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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