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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合同上没有 能算开发商违约吗?

发布时间:2016-06-11 00:2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约定的购房合同里地下为0层,但交房时买房人发现开发商建了地下车库,于是以“楼层地基结构变更影响居住环境和心情”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买房人实际应知晓小区会建地下车库,开发商未违约,驳回买房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安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所在房屋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0层。2015年6月底,拿到房屋的安某发现,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地上为18层,地下为-1层,地下建筑作为停车场。安某认为开发公司擅自变更楼盘楼层地基结构,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公司在售楼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进行了对外公示,明确注明层数为18层,存在地下车库。安某签订合同时,理应对地下车库的存在持有心理预期,且高层住宅存在地下车库能为常人所预料,因此安某提出的诉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房产公司还认为,合同中对“地上18层、地下0层”的约定,仅是对住宅用途的楼层标注,地下车库不是住宅楼层,不应理解为只有地上18层,而无地下车库,公司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属于变更增加。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0层”的约定,应当是双方对于住宅层数的约定,地下车库不属于住宅,不在该约定范围内。另外,合同中对小区地下车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产权也进行了约定,可见安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其购买的房屋所在小区存在地下车库。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并未违反合同关于建筑层数的约定,也未给安某造成损失,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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