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小朱(化名)是镇江某中心小学学生,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小朱上体育课集合时,被绊倒在走廊的台阶上,造成两颗牙齿损伤。小朱的父母认为孩子牙齿损伤对其日后就业、婚姻、生活会造成负面影响和精神创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后期种牙费用共4万余元。经多方协调,学校方一次性赔偿小朱父母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面对小朱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发生伤害时,正值学生们上体育课集合,小朱因为被绊倒受伤,任课老师在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去治疗并通知家长,已尽到了监管义务。
基于此,承办法官李丹彤邀请教育部门进行协调,多次向小朱父母及学校做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学校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小朱父母2万余元。
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和相关证据规则,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中,小朱在上体育课集合时,其教师管理疏忽造成孩子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润萱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