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租来门市房存放衣服,哪知雨水倒灌进屋,千件衣服泡在水中,影响了后续销售。此后,租户将房东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开了一家网店卖衣服的林某,看中了扬中某物业公司尚未售出的某门市房一间,租来后作为仓库存放衣服。2015年6月2日,扬中市出现强降雨,第二天,林某接到隔壁商户的电话,得知仓库进水,这可把林某急坏了。
此前,林某承租的门市房还未进行装修,室内卫生间的坐便器也没有安装,地漏和洗脸盆下水道接口的正常高度高出地面。6月2日的一场大雨,导致雨水经下水道从地漏、洗脸盆接口倒灌进入屋内,淹了存放的防寒服。后经公证,共有1600件防寒服不同程度受损。
在公证前,林某找到房东某物业公司,但对方不同意赔偿,林某也就不敢擅自对被浸泡的衣服进行处理。此后,受损衣服的纽扣生锈,林某认为这批衣服已经不能正常销售或者只能进行低价销售,并认为物业公司的房屋存在根本瑕疵造成了浸水事件的发生,于是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新坝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林某储存的衣服遭受损失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某租赁物业公司的毛坯门市房以作仓库之用,这一用途决定了门市房的内部结构只需满足存贮功能即可,不需要达到特定的生活或者经营状态下的装修标准。不过,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明知林某租房用于仓储用途,在交付房屋时未尽到合理的瑕疵提醒义务,应适当向林某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此外,林某作为仓库的使用者,知晓当时毛坯房交付的实际情况,在雨势如此之大,且仓库内存贮的是易受雨水浸泡的衣服的情况下,仅在门口观察便离开,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防范义务,在衣服遭受损失后因物业公司拒绝赔偿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该批衣服,扩大了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衣服遭受损失的程度难以评估,公证部门的工作记录只能证明遭受浸泡的衣服数量,但是不能证明这些衣服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因此,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官酌定物业公司以出资购买的方式承担衣服损失的20%计320件,林某承担衣服损失的80%。(王双磊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