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酒后开车出了车祸,同桌喝酒的是否都有责任?我们看过不少需要担责的事情,而在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同桌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出了不需担责的回答。
2015年7月26日晚9点半左右,马先生妻子郭女士接到电话,说丈夫出车祸已被送进镇江新区医院。第二天,马先生因伤势过重身亡。
马先生是河南信阳人,在镇江工作多年。郭女士说,事发当日,丈夫去老乡谢某家谈事情。据事后了解,当天谢某在家里招待几个朋友,马先生过来后,谢某邀请马先生一起坐下来吃饭。席间,马先生喝了3两白酒,后来开车出了车祸。郭女士认为,自己丈夫不能喝酒,是谢某等人劝酒的,所以把在席的7人都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谢某辩称,马先生途经自己住处时,适逢自己以及朋友在吃晚饭,马先生遂与大家一同饮酒。其间,大家都是自己随意倒酒,其中有3位女士未饮酒。吃完饭,包括马先生在内的5人都在他的住处喝茶、聊天,休息了一段时间后才各自回家。
法院认为,马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也应该知道饮酒及酒后驾车的后果。他违反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有过错。谢某等7人虽与马先生一同就餐,但其中3人并未饮酒,郭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余4人有劝马先生喝酒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谢某等4名男性被告每人自愿给付郭女士2500元。 (陈萍萍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