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同居生子,分手后,又为非婚生育子女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
2005年,木子(男)与小琴(女)在常州相识恋爱,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他们生育一子,取名小天。四年后,木子突然离开常州,对小琴和儿子不闻不问,小琴只好独自抚养儿子。
随后几年,小琴曾多次与木子协商儿子抚养费的问题,但都未能如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天由自己抚养,木子承担一半的社会抚养费2万元以及教育、医疗、抚养等费用3万余元。
庭审中,木子称,孩子出生后的费用都由自己支付了,只是近两年因经济紧张没有负担费用。孩子以后的费用可以由双方分担,同时称“我收入有限,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和教育费,不同意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木子非婚生育儿子,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两人均应承担社会抚养费。
几年来,小琴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故判决木子一次性支付给小琴2008年至今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社会抚养费等合计5万余元,并从即日起每月给付非婚生子小天生活费500元,至小天独立生活为止。(文中人物为化名)(润萱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