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市民何某一纸诉状将某网络公司告上法院,称网络公司的网站上一篇诋毁自己的帖子,使自己的名誉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何某查看了该帖子的发帖时间为当日上午,于是立刻联系了该网站负责人,负责人随即联系了网络公司处理此事。不久之后帖子被删除。
可是这几个小时的侵权责任找谁讨说法?何某越想越气愤,于是将该网站背后的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网络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各1万元。
润州区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何某在知晓事件所涉网帖后,及时联系了相关部门,网络公司在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亦及时删除了该帖。所以法院认定网络公司采取措施的及时性,故何某要求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注:文中人名使用的是化名)(石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