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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捡钱占为己有受谴责
律师:捡人钱包不还当心涉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05-24 01:2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一年过六旬的老者,在捡拾到他人大意掉落的1600元现金后,准备据为己有。后在目击者作证及多名路人的谴责下,迫于压力将1600元完璧归赵。昨天,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获悉,捡到钱包不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并可能获刑。

19日早晨6时30分许,为了给女儿准备早饭,市民殷女士到距家不远的丹阳朝阳桥上一流动摊位购买鸡蛋饼。付完钱后,她忘记将钱包拉链拉上,便将钱包往电动车龙头上一挂,匆匆回家了。

刚走出不远,由于一阵颠簸,殷女士钱包内的1600元现金掉到地面。急于回家给女儿送早饭的殷女士全然不知,直到半分钟后,才猛然发现钱包拉链没拉上,里面的1600元现金踪影全无。焦急之下,她立即沿原路返回。此时,一名路过的大妈告诉她,刚刚她看到一名骑着自行车的老人停下车,从地上捡了一沓钱离开。殷女士赶紧按照大妈所指方向追了上去,很快追上了那名骑自行车的老人。

然而,不管殷女士如何解释、感激,该老人都不肯承认捡到钱。直到目睹捡钱的大妈作证,该老人才不得不承认捡到了钱,并在众人的指责和谴责中,很不情愿地将钱还给了殷女士。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丹阳某律师事务所的龚律师。龚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捡到钱包不还将可能涉嫌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好多人对捡拾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有疑义,觉得不需要归还。其实,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财物拒绝归还不仅在道德上将受到谴责,在法律上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龚律师说,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侵占罪,量刑则视具体情节。(丹枫 朱美娜)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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