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丹阳一年过六旬的老者,在捡拾到他人大意掉落的1600元现金后,准备据为已有。后在目击者作证及多名路人的指责谴责下,迫于压力,才很不情愿的将1600元完璧归赵。23日,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获悉,捡到钱包不还将可能涉嫌侵占罪,并可能获刑。
19日早晨,家住丹阳西门六中附近的市民殷女士在朝阳桥买鸡蛋饼后,不慎从钱包内掉出1600元现金,正巧被一名路过的60多岁男子捡到。不过,该男子并没有及时将现金归还给殷女士,而是将钱据为己有。最终,在多名路人的谴责下,该男子才很不情愿地将1600元现金还给殷女士。
据知情者介绍,19日早晨6时30分许,因为了给女儿准备早饭,殷女士到距离家不远的丹阳朝阳桥上一流动摊位购买鸡蛋饼。付完钱后,由于一时疏忽,她忘记将钱包拉链拉上。随后,将钱包往电动车龙头上一挂,匆匆回家了。
刚走出去不远,由于一阵颠簸,殷女士钱包内的1600元现金掉到地面。而对此,急于回家给女儿送早饭的殷女士,则全然不知。约骑了半分钟后,殷女士才猛然发现钱包拉链没拉上,且里面的1600元现金已踪影全无。焦急之下,她立即沿原路返回。
此时,一名路过的大妈告诉她,刚刚她看到一名骑着自行车的老人停下车,从地上捡了一沓钱离开。于是,殷女士就赶紧按照大妈所指方向追了上去,并且很快就追上了那名骑自行车男子。
不想,不管殷女士如何解释、感激,该男子起初根本不肯承认捡到钱。后经过那名目睹捡钱的大妈作证,该男子才不得不承认:他在路过朝阳桥时,发现了殷女士掉下来的一沓钱,且因想据为已有,一时起贪念将钱拿起来了。
随后,在众人的指责和谴责中,该男子很不情愿的将钱分文不少的还还给了殷女士。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丹阳某律师事务所的龚律师,龚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捡到钱包不还将可能涉嫌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好多人对捡拾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有疑义,觉得是不需要归还的。其实,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财物拒绝归还不仅在道德上需要受到谴责,在法律上也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龚律师说,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侵占罪,而量刑标准要看具体情节来认定。(丹枫 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