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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被打失去理智 起恶念毒杀祖父母

发布时间:2016-05-20 16:0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图片来自网络

    金山网讯 今天(5月20日)上午,镇江法院青少年维权新闻发布会在句容法院举行,会上,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全市两级法院一年来审理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5起典型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评析。在这五起典型案例中,尤以发生在丹阳的一起家庭纠纷案件引人关注。

    据了解,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因家庭原因自小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其爷爷王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的家庭教育问题发生不同程度的争执而产生家庭矛盾,甚至通过报警手段处理。去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因再次不服其爷爷王某某的管教而与其发生激烈争吵,王某某持瓦刀等物追打被告人王某未果,遂将瓦刀砸向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一时失去理智,遂产生了毒死其祖父的念头。后被告人王某将存放在家中的剩余农药“毒死蜱”倒入烧好的盛有百叶肉丝的菜锅内,因被其奶奶发现并告知王某某,二人未食用该菜食,王某某随即报警。

    随后,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此案的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在本案中,被害人像很多父辈一样,对子女儿孙的情感,都是藏在心里的,他们大多秉承着“棍棒出孝子”的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对其孙子王某这种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来说,或许有点简单和粗暴了。另外,据了解,这起案子里所引出的祖孙矛盾,其实是很多老人和儿童会面临的矛盾,那些留守儿童的青少年时期,他们既失管,又无人可以交流和理解,也没有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畸形心理。(金山网记者 董礼)

    

    新闻链接:全市两级法院一年来审理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5起典型案例

    案例: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蒋某某(1998年7月生)原系恋人关系,后被害人担心影响学业加上父母不同意,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分手,但从小失去父爱的张某却十分珍惜这段感情,表示自己很想与蒋某某继续相处,不想分手,多次在QQ上留言,想与被害人聊聊,但铁了心要分手的蒋某某根本不予理睬。张某只得靠每天写日记度日,日记本里写下了自己对蒋某某的思念和恨意,并有了想与蒋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因爱生恨的张某在地摊上花15元钱买了一把折叠式的小刀,在日记本里留了遗书,还研究了哪些人体部位容易致死,画了蒋某某放学路线图,并多次在被害人放学回家的公交站台伺机等候。2013年9月的一天傍晚,城郊结合部一条偏僻的小路上,被告人张某拦住了蒋某某,要和她谈谈。见蒋某某不予理睬,张某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捅向被害人颈部,蒋某某捂着脖子赶紧往前跑,被追上来的张某拉倒在地又捅了几刀。路经此地的两位路人当场抓住了张某并报了警,蒋某某也被家人送至医院抢救。但其头面颈部及左肩部、左上臂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案

    2015年7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公交站台旁的公共卫生间女厕所内。随后,被害人(女,1997年8月11日出生)从某高级中学放学后独自进入该厕所。被告人徐某某遂趁无人之机,采用反锁厕所门、阻拦回家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且具有强奸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镇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2年4月2日19时许,原告经购票后进入镇江万达广场2号门外广场上设置的儿童充气城堡内玩耍,后突刮大风,充气城堡因地面固定不牢而被刮翻倒塌,致原告受伤。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颞部骨折伴气颅,胸腹部及左手外伤。后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高空坠落伤,颅内出血、左顶骨骨折、左颞部颅内积气、左顶部皮下血肿、双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润州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方儿童娱乐设施处购票后进入玩耍,因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可以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辩称该娱乐设施系租赁给第三人经营,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润州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方提交的《临时促销协议》并未载明具体位置及面积,无法证明该协议即为本案儿童充气城堡的场地出租协议;其次,该协议使用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案事发为2012年4月2日,超出协议约定的时间;最后,根据被告方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看出,租赁方扬州市维扬区五一六溜冰场的经营范围是溜冰场管理和溜冰鞋出租服务,与本案中儿童充气城堡无关。综上所述,被告在属于自身经营的场地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的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主张存在其他直接侵权人的意见,可由被告赔偿后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潇祎各项损失210765.64元。案件受理费1603元,鉴定费5480元,合计7083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原告段某仙与被告王某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

    原告段某某的母亲段某仙与被告王某建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0年2月19日生育原告段某某。2003年左右,被告王某建与段某仙分居,原告段某某随母亲段某仙生活。2015年初原告患鼻癌,同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治疗所花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并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审理中,被告同意履行抚养义务。

    经句容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段某某因病所花的医疗费用74200元,被告承担37100元,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55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31600元。此款给付方式:被告于2015年10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878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自2015年10月起,被告王某建于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500元,原告的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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