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根在整理材料
金山网讯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江志根见到记者后,将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
江志根是句容后白镇农民。2000年,他12岁的独子小华(化名)为救人溺亡于水坑。这之后,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让人知道儿子的事迹。
16年的奔波时光里,江志根看到小华的行为被承认是见义勇为,自己也拿到了相应的抚恤金、救助金,但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却始终拿不到。小学未上完的江志根翻找法律条文,决定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理由是其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前天,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儿子救人溺亡,失独老父讨证书
出生于1957年的江志根将满60周岁,说起小华当天救人的场景,他的言语中透着平静。
2000年,12岁的小华与几名小伙伴一起来到村庄附近的水坑玩耍。这处水坑是附近砖瓦厂取土挖出来的,有好几米深。“小华走在后面,突然听到两个孩子喊‘快救吴德飞’,小华大喊一声‘我来救他’,就跳进了水里。”江志根说,救人时小华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入水后,小华将吴德飞推向岸边。伙伴得救了,而他自己却沉入水底。
小华身亡后,有人为江志根留下了证言,证实小华是因救人而溺亡。这些证言,江志根一直带在身边,装在一个帆布包里。
此后,江志根开始为儿子的救人行为讨说话,而这一讨就是十多年。
2011年9月2日,句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议室召开了一个会议。这个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认定小华等三人的举动是见义勇为。同时,根据江志根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给予江志根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江志根说,自己还拿到过2000元的“慰问金”。
不过,对于江志根要求的为小华颁发荣誉证书,会上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相应的解释是,小华是未成年人,因为少年儿童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小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小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对于这个结果,江志根并不十分满意。他希望句容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与表彰决定,没有证书和表彰决定,就不能证明小华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庭。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
13日下午,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坐在原告席的江志根,带着他的帆布包,里面装着来往南京、镇江、句容三地的材料与证据,还有媒体报道的剪报。记者拎了拎,帆布包起码有20斤重。
法庭上,江志根多次说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小学一年级都没上完,但他还是要打这个官司。
出庭应诉的是句容市政府的一位副市长,整个庭审过程中他话说不多,但对江志根打官司的行为表示理解。
对于江志根要求确认小华见义勇为行为的诉求,被告代理律师刘先生解释,句容市相关部门已经认定小华救助落水学生吴德飞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根据相关规定,特例为江志根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政府部门一直在做着相应的工作。
至于不颁发荣誉证书,被告方认为,2011年专门会议上已经研究作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而且江志根也签字认可了“会议纪要”。现在,江志根就此事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被告方同时指出,“会议纪要”中已经解释了不发荣誉证书的原因,即参会人员对小华的救人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存在一定争议,同时考虑到小华救人时是未成年人,觉得不宜提倡。另外,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之规定,认定见义勇为有多个条件,要事迹突出,但小华的事迹并不突出。因此,最终认定小华的救人行为是广义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江志根则反驳说,类似小华一样的救人事迹,江苏省就有好几个,外地省市也有表彰,小华为救他人牺牲了自己,事迹当然算突出,也应该得到表彰。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京江晚报将继续给予关注。(记者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