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经常网购的市民一定对“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陌生,实体店购物是否也适用这一规定呢?近日,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起消费投诉处理中,消费者实体店购物想要“7天无理由退货”的主张并未得到支持,原因在于,实体店的售后服务执行的是国家“三包”规定,并不是无理由退货。
市民林先生本月初在某品牌店购买了一条裤子,商标没有拆,包装也完好,林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要这条裤子,于是找出发票想退货,发现发票上第一条注明七天内可以退换货。但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时,商家却不同意。无奈之下,林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时,商家解释说,林先生购买的裤子原价为536元,林先生以336元的特价购买,虽然购买的是特价商品,但林先生仍享有正价商品的权益。林先生的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其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货,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这是不能退货的。最终经过执法人员的协调,双方各让一步,商家同意林先生可以调换店内任意商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特价商品是指质量无任何问题的产品,特价销售是商家为促销商品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购买特价商品的消费者仍然享有正价商品的权益——包退换、包维修,但需要注意的是,退货并不是无理由的。
新《消法》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只适用于网购,并不适用于实体店。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商家承诺,否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退货。(朱蕴超 施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