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这部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配套规章。
线上线下商品一体化监管
据统计,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去年受理互联网服务类投诉323件。“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在线上市场,除了虚拟网络本身的监管难度较大外,监管体制不健全也给一些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市目前有经营性网站4081家,经营性网店3705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8家。即将实施的《监管办法》秉承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的立法监管理念,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
禁售六类商品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六类商品不得销售。分别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对于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或者赠品,《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是否还能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据了解,《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超过7天也可退货
《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也可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等。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以及补足商品数量、退款或赔偿损失等义务。《监管办法》明确,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主张退货。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陈红生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