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租了邻居房屋20年,却在邻居讨要时不肯返还。双方为房屋是出租还是买卖各执己见,闹上了法庭。事情如何解决,最终指向了一份20年前泛黄的协议。句容法院法官根据协议中的具体约定,理清了其中的法律关系,认为两人签订的《房产租卖契约》性质并非买卖合同。
1995年9月,张某带着孩子到妻子家生活,空下的两间房屋,张某出租给了邻居李某,约定租赁期限20年,李某给付租金4000元。双方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按原租金价格赎回房屋。
20年后,2015年4月,张某通知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也答应到期返还。不过,期满后李某并没有兑现承诺。去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庭审中,李某辩称,他与张某不是租赁关系,是买卖关系,他不同意将房屋返还。如果要求返还房屋,考虑到20年前自己支付了4000元,因此张某现在应给付40000元,或造两间房屋交换,只有满足上述要求,自己才同意将房屋返还张某。
法庭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张某提交了一份20年前的《房产租卖契约》,协议中载有“上述房产张某在20年内有原价原物赎回的权利”字样。
这份契约或是问题的关键。
针对张某与李某所签《房产租卖契约》的性质是否为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上的当事人为“卖主”“买主”,但从协议载有“上述房产张某在20年内有原价原物赎回的权利”内容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了附期限的房屋赎回权,这与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性质是相悖的。
另外,李某在庭审中陈述说“我不想给他,因为张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来赎”,再根据李某在占用房屋后的使用情况、维修投入等情况,主审法官综合判断,两人所签订的《房产租卖契约》的性质并非买卖合同。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李某主张赎回房屋,因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考虑到李某在占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部分维护,法院酌定由张某另行补偿3000元。于是依法判决李某将其占用的两间房屋返还给张某,张某给付李某7000元。(刘光亮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