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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忠诚协议”维护地下情
且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发布时间:2016-05-08 02:0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得到了有妇之夫王明的青睐,还签订协议得到一套房,年轻漂亮的小丽可谓“人财两得”。然而两人的关系还是被王明的妻子徐倩发现,小丽被告上法庭。尽管有协议存在,但小丽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几年前,年近六旬的有妇之夫王明认识了在南京的单身女子小丽,小丽比王明小20多岁,随后两人走到了一起。

为维持这段地下情,2013年7月,王明出资为小丽购买了一套位于句容市宝华镇的房屋,并约定产权各占一半,如有一方先出轨,出轨方自觉离开,产权归另一方。房子用小丽一个人的名字登记,此后小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王明向小丽支付了近90万元的房款,小丽也向王明出具了一份借条。

2014年10月的一天,王明的妻子徐倩无意间发现了丈夫与小丽签订的这份协议。怒火中烧的她立即向王明挑明了立场,要求王明向小丽索要房产。

2015年11月,王明向句容法院起诉,称为小丽购买房屋及车库并非自愿,而是背着妻子作出的决定,自己的行为既损害了妻子的权益,又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小丽之间所签的协议无效,判决小丽退还购房款。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协议书内容看,双方为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签订协议,并由王明出资为小丽买房,此协议有违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王明不要求小丽返还房屋,仅要求返还购房款近90万元,于是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明与小丽签订的协议无效,小丽需将近90万元购房款返还王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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