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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傍”LV遭跨国索赔
法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4-23 00:2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认为对方的营业场所内装潢及器具上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60多万元赔偿。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马利蒂(下称路易威登公司)诉京口区某娱乐俱乐部(下称娱乐俱乐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娱乐俱乐部立即停止使用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LV”等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去年8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镇江公证处申请对娱乐俱乐部经营的KTV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发现涉案娱乐场所的主题包房门头、包房内部墙壁的壁纸、电视背景墙的两侧、电视背景墙的顶部荧光灯和沙发抱枕上的图案标识中,均有路易威登公司的相应注册商标。

据此,公证处于去年8月24日出具了公证书,证实了以上事实和过程。经查,娱乐俱乐部设立于2010年11月17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歌厅的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其中,这家KTV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0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每年32万元,按年交纳。

2015年11月11日,镇江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跨国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娱乐俱乐部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性,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商标许可、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的误认。娱乐俱乐部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攀附商誉获取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庭宣判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我市吉贝尔药业等企业界代表委员,还就产品专利保护等法律问题和法官进行了交流。(孙彩萍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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