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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规范药品经营单位价格行为

发布时间:2016-04-19 01:1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扬中市物价局在省内率先制定和实施了《药品经营单位价格行为规则》,对在该市从事药品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行为规则》规定,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制定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处方药品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同种药品的价格水平在同一期间,不超过本市范围内非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同种药品的差价率在同一期间,不超过本市范围内非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市场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凡属于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在制定药品销售价格时,不得区分参保对象和非参保对象制定两种不同的结算价格。(佘殿福 周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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