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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已有多起外来动物放生案例
林业人士:大多数“放生”即是“杀生”相关法规:外来野生动物放生,需风险评估

发布时间:2016-04-12 00:2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7日晚,安徽省黄山市新明乡樵山村来了数十个外地人,随车运来并放生100多只人工养殖狐狸。尽管经过当地多方共同努力连夜抓回大部分,但对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畜安全或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放生野生动物,需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符合生存环境和承载量等条件。我市林业人士昨日表示,大部分“放生”相当于“杀生”,市民放生行为还须纳入科学安全和依法合规的轨道。

案例 我市近年发现多起放生事件

“我市境内近年来发现多起放生外地野生动物的事件,给林业生态安全、游客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并造成潜在资源破坏的隐患。”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徐小明介绍说。

——2011年,有游客在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一片毛竹林里,发现了一条3米多长的蟒蛇,体重十多公斤。后由市林业部门捕捉送往南京红山动物园。

——2012年秋季,有游客在南山国家森林公园发现一条眼镜蛇,立即打电话给民警请来捉蛇师傅捕捉。捕捉人员碰到了自称放生的人,此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2013年,有市民在焦南闸发现一只懒猴,后由市林业部工作人员将它送往南京红山动物园。

如今的放生现象,出现了新的趋势。徐小明说:“已由少量放生向大规模放生,由个人行为向有组织行为转变。”

包括市民在内的放生者,近年来放生动物由鱼、龟等常见品种,逐渐扩大到各种野生动物,甚至一些外来物种。“巴西鳄龟、巴西彩龟在野外就经常有人放生。这两种外来龟食量大、生长快、性情猛、会伤人,又没有天敌控制它,对本地其他龟类和水生动物带来很大不利。”

影响 错误的“放生”等于“杀生”

“放生目的本是积德行善,但从实际操作的结果来看,民间放生大多数等同于‘杀生行为’。”徐小明如此认为。

在我市发现的上述几件案例中,无论是蟒蛇、懒猴,还是眼镜蛇等都是热带野生动物,将它们拿到亚热带气候条件的镇江本地放生,将不能冬眠或越冬最终都是死亡。

即使是镇江本地常见的鱼、鸟等,如果是人工繁殖的,它们被放生到野外,因为适应能力差,自然也是死掉。在安徽黄山市放生的这批狐狸,就是从养殖场购来的,它们没有野外生存经验,据媒体报道可知至少已死了8只。

“不科学的放生行为,对生物链和自然环境也是一种破坏。”许小明说,如巴西鳄龟、巴西彩龟放生后,它们对其他龟类和物种形成竞争优势,有可能给放生地造成生态灾难。不适当的放生还有可能引发当地没有的动物疫情。

还有,不通过合法途径组织的放生活动,其目的并不在于解救野生动物,很有可能还会形成利益链条,助长地下交易市场的生成,进而助推滥捕滥杀野生动物行为。

法规 放生需经相关部门风险评估

“如果只是个别的放生行为,并且不是外来物种,市民在生活中放生几条鱼或几只甲鱼、黄鳝之类的,一般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这是可以的。”徐小明进一步表示,“但如果放生的是外来物种尤其是陆生野生动物,涉及它们是否健康、能不能适应生存环境等因素,须经过林业、渔业等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记者 干光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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