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久拖未决的劳动争议,终于在检察机关介入下得到圆满解决,衷心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与帮助。”日前,句容人吴某激动地表示。原来,在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和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促成和解了这起涉及吴某的拖延三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年12月,申诉人吴某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反映其与原单位句容市郭庄镇自来水厂存在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并对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经核实,吴某原是句容市郭庄镇自来水厂职工,于2008年5月13日和该厂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句容市郭庄镇自来水厂改制,并于2012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句容市自来水公司收购。
在企业与吴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因用工关系界定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吴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工作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双方实际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吴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法院判决对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之前的权利主张未进行认定,存在疏漏环节。句容市郭庄镇自来水厂在2008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涉及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而该类案件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考虑到与吴某相似情况的职工已经获得安置补偿,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原厂方及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协调沟通。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最终取得吴某理解和认可。在检察机关的介入和主持下,劳资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给予吴某一次性安置费人民币1万元。(徐亨华 夏立红 张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