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企图不血检逃避处罚,殊不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同样可作认定醉酒的依据。6日上午,扬中市检察院诉刘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开庭,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扬中市首例呼气式酒测结果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
2015年9月23日中午,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中与货车驾驶员葛某发生争执,后在城西派出所接受调解时被葛某举报是饮酒后驾驶。民警对刘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得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值为10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然而,刘某为逃避抽血检验自行离开派出所。2015年10月10日,刘某主动投案。
法官介绍,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相应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据此,扬中法院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并作出如上判决。 (朱洁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