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镇江法院给男子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离婚纠纷中丈夫面部多处被妻子“抓伤”

发布时间:2016-04-05 00:2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肇绰,向镇江京口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4日,笔者从主审法官处获悉详情,据其介绍,这是一起男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情况,也是镇江首份发给男子的“保护令”。

据法院方介绍,肇绰与詹柠是夫妻,两人有小孩,肇绰在外地打工。夫妻感情发生纠纷后,就到镇江京口法院诉讼离婚。但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双方因房屋、小孩抚育等问题,屡屡发生争执。其间,妻子詹柠在肇绰与詹柠母亲吵闹时,将丈夫肇绰的两边脸部都抓伤,造成肇绰脸部多处伤痕,至今还在恢复中。

4日,镇江京口法院未成年及家事审判庭主审此案的花法官告诉笔者,法庭是在今年1月份受理这起离婚案件的。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3月1号开始施行,不久肇绰就找到法院,要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的时候,肇绰面部伤情比较严重”,花法官介绍,经了解得知,尽管距离被妻子抓伤已有相当长时间,但其面部伤情依旧可见。基于此,法院接受了肇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随后,在法院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肇绰及詹柠所在辖区警方及社区,都已签字同意;而肇绰及詹柠,也都在保护令上签收。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发出即便遭到拒收,仍然生效。

主审此案的花法官告诉笔者,肇绰有了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还可以采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詹柠继续对肇绰实施伤害,法院和公安部门,都将对詹柠采取措施”,花法官说,事实上,在签发保护令后,法院方也约谈了詹柠。“在抓伤肇绰后,詹柠就比较害怕,也比较后悔。”

花法官还透露,一般来讲,在家庭离婚案件中,男子总是强势的一方,而女方则多为受害方,或家暴的受害者。故此反家暴法实施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大多为女子。本案中,丈夫肇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情况还不多见。而据其所知,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镇江首份发给男子的“保护令”。

采访结束时,花法官还表示,由于目前肇绰的伤势还需要进一步恢复,并且因为是否涉及“毁容”,也将在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中给予借鉴和考量,故此该起离婚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人物为化名)(曹浏 万凌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