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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省内率先制定《行为规则》
药品经营单位定价标价不能任性

发布时间:2016-04-04 02:2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扬中市物价局新制定的《药品经营单位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正式实施。这个省内率先出台的《行为规则》,将对在扬中市内从事药品经营的各公立、私立医疗机构(诊所)以及社会零售药店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行为规则》规定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制定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处方药品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同种药品的价格水平在同一期间,不超过本市范围内非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同种药品的差价率在同一期间,不超过本市范围内非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市场平均利润的合理幅度。凡属于医保定点的药品经营者,在制定药品销售价格时,不得区分参保对象和非参保对象制定两种不同的结算价格。

《行为规则》还要求,对市场紧缺或者畅销的药品,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采取订立行业协议、达成协议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销售独家经营或者专营专卖的药品,不得凭借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交易时也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经营者开展药品促销活动,严禁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价格宣传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规则》还特别强调了标价方面的内容:经营者从事药品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会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为了让“规则”早日成为“习惯”,扬中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定期对药品零售企业价格信用等级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参与招投标、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的资质证明。经营者若发生价格失信行为,价格信用等级就会降低,其参与招投标、申请银行贷款等活动就会受到相应限制。(佘殿福 王露)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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