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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单位备案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01 10:0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由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具体《办法》请到(http://wgx.zhenjiang.gov.cn/)网站查询。

   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请全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于5月30日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各自住所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逾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的,辖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案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丹阳市文广新局    何建军 86917020

  句容市文广体局 张 叶 80788212

  扬中市文广体局 杨 彦 88334201

  丹徒区文广体局    朱和林 85588618

  润州区文体局 赵 宁 85589121

  京口区文体局   陆 阳 85573359

  镇江新区社发局 陈志勇 83176691

  

特此公告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3月31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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