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具体《办法》请到(http://wgx.zhenjiang.gov.cn/)网站查询。
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请全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于5月30日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各自住所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逾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的,辖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备案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丹阳市文广新局 何建军 86917020
句容市文广体局 张 叶 80788212
扬中市文广体局 杨 彦 88334201
丹徒区文广体局 朱和林 85588618
润州区文体局 赵 宁 85589121
京口区文体局 陆 阳 85573359
镇江新区社发局 陈志勇 83176691
特此公告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