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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团贷款时互相担保 一方违约多方受牵连

发布时间:2016-03-22 02: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给数个借款人时,由众借款人互相提供担保,以达到符合贷款发放形式要件的条件。这种形式在经济景气时,对借贷双方来说皆大欢喜,但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则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他为其担保的借款人均须承担担保责任。日前,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联保贷款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

樊某、郑某、曾某均是个体工商业主。2014年12月,因经营需要,樊某、郑某及曾某分别与镇江一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三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各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年,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三人以个人及经营部资产互相担保,三人的妻子作为共同借款和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字。

获得贷款后,樊某能按期还款,但郑某及曾某于2015年7月起均未能按约还款。2015年9月,小额贷款公司将三笔贷款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担保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后,我一直按期还款,并未违约。”庭审中,樊某大呼冤枉。

小额贷款公司代理人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通过庭审质证,樊某在仔细阅读了合同条款后,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因其他担保人未到庭,法庭未能调解。经法官与双方沟通,樊某表示愿意积极协助查找郑某及曾某下落,小额贷款公司也表示愿意在法庭判决后与樊某协商解决方案。

经审理,法院判决樊某夫妻偿还本金及违约金等费用合计14万多元,郑某及曾某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润萱 金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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