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酒店更名为餐饮娱乐公司后,提前解除与杜先生的劳动合同,却只同意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市人社矛盾纠纷维权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劳资纠纷,杜先生最终领到1.2万元经济补偿款。
杜先生于2011年12月被招聘至某大酒店任前台主管,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大酒店改名为某餐饮娱乐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餐饮部经理,工资为3000元∕月。2015年12月,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同意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
听闻消息,杜先生认为自己从2011年就到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应从入职时起算。某餐饮公司则认为公司2013年4月才注册成立,劳动合同也重新签订,故只支付新公司成立以来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市人社矛盾纠纷维权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只是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员工的工龄计算不产生任何影响。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也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餐饮娱乐公司虽是2013年4月注册成立,但其实质上仅是对原大酒店名称进行了变更,未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产生劳动权利义务的变更。该公司与杜先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计发经济补偿金应从入职时计算。经过释法明理,某餐饮娱乐公司与杜先生达成共识,单位同意据实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戴军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