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我市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强制消费……

发布时间:2016-03-15 01:0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正常购买电影票后,消费者竟然还要自掏腰包购买3D眼镜;消费者办理了预付费卡,美容店关门后拒绝退还卡内预付款;开盘时开发商宣称绿化率为48.9%,相关部门验收时却缩水至33.6%……昨天,市工商局发布了我市去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以及强制消费等内容。

假冒伪劣商品是侵权重灾区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丹徒区某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使用后车辆动力不足,冒黑烟等现象。市工商局于2015年4月27日,在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配合下,对该加油站的92﹟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工商部门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对该加油站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个别加油站直接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或者采用低标号汽油与高标号汽油混合后冒充高标号汽油出售,个别加油站还从周边小炼油厂进油,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此外,个别加油站运油罐车柴、汽油不分或者卸油不净,也造成了油品质量不合格。这些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选择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时间长、油品供应有保障的加油站加油;最好在车辆油箱存量较少时加油,尽量避免油箱中多次加油,混合多,责任难确定;发现问题,先停止使用减少损害,保留凭证和证据,进行投诉主张权利。

市工商局发布的我市去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有6件。包括市工商局查处丹徒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汽油的行为;市工商局查处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老年人专用手机的行为;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白酒的行为;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销售假冒“海飞丝”、“飘柔”、“舒肤佳”等品牌洗化用品的行为;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的一次性脐带夹剪器的行为;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具有一定的识别假冒伪劣品的能力。一是认明商标标识。名优商品一般使用“注册商标”,在包装上印有商标标识及“注册”或字样。二是注意包装印刷质量。一般来说,名优商品包装用料比较考究,包装装潢图案印刷清晰,形象逼真,色彩适度,色比度较好。三是注意包装上的说明,假冒伪劣商品常见的是没有厂名、厂址,或只写中国制造等。四是注意选择购物场所。正规企业一般有较为严格规范的进货管理制度,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比较小。

商家虚假宣传也是查处热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8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称丹阳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经城管部门验收的绿地率为33.6%,而其在开盘时的2013年5月广告宣传的绿化率为48.9%,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开发楼盘在2011年10月向城管部门申报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中绿地率是30%,2015年4月验收的绿地率是33.6%,按规划部门设计的绿地率算是40.21%。而该公司在其2013年4月印制并于同年5月楼盘开盘前于其售楼部发放的20000份宣传海报中,宣传楼盘的绿化率是48.9%。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照有关法律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

当事人明知开发的楼盘在规划部门规划设计的绿地率和向城管部门审批的绿地率中都不足48.9%,仍然对外宣传绿化率为48.9%,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广告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合法是基本的要求,本案中的房产公司为达到促销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最终依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楼盘绿化面积销售房屋的行为;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以虚假的“最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发现消费欺诈,消费者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

坚决对“霸王条款”说不!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5日,市工商12315接到市民张女士的投诉,反映她和女儿去市区某影城看3D电影,除正常购买票影院竟然还要自己购买3D眼镜,普通的10元一副,夹片一副15元。经查,该影城虽用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观众,但没有规定对不愿购买者不提供免费3D眼镜,此行为已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25日市工商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有关法律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影院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了3D电影票后再买3D眼镜的规定,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一是3D电影的票价高于普通电影一至两倍,提供3D眼镜是影院必须提供的配套服务,否则看不到3D影像。因此,影院要求消费者另行购买或自带3D眼镜是不合理的。二是不买眼镜即使买了电影票,也看不到3D电影,这是影院依仗自己的独占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即使影院出示公告告知,也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工商部门提醒,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及安全保障权等,对任何形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勇于说“不”。同时,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预付费卡消费遭遇退卡难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市工商12315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10月份在本市某美发店办理的消费卡因该店关门停业无法继续使用,该店负责人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还卡内预付款的要求,要求帮助维权。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后,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协调。经多次调解,该美容店至2015年5月7日,仍未对消费者予以退款,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为查明事实,市监部门于当日立案,并指派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评析】

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理发、美容服务,因关门停业无法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未与消费者对退款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当事人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卡内预收款的合理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并且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视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去年,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查处了某美发店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付款之前,要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有良好信誉、经营时间较长的商家;要仔细阅读有关的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一次性付款,数额过大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保留相关的票据或者合同。(王希 仇冰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