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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同为打工者 故意欠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14 00:2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11日上午,润州法院为25名劳动者发放了11万余元欠薪。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来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其负责人刘某用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职工工资。记者了解到,刘某虽在法院宣判前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自身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他也成为去年润州法院以此罪名宣判的第二人。

2015年4月,在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怡源镇江公司)上班的杨某、王某等人,发现单位负责人刘某找不到了。这下子,杨某、王某等25人2月至3月总金额达到117510.2元的工资无从着落。此后,润州区人社局责令刘某支付杨某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刘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润州区人社局遂以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5月18日,刘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同年9月30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总公司的老板已经跑了,他也是在公司打工,并且没有逃匿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润州区住建局及宝塔路街道多次协调,刘某均未履行承诺,未到场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办理交接。润州区人社局认为刘某作为怡源镇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是法院判处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蒙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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