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超市里踏空受伤 女子起诉商家未尽责
台阶设计成焦点,法院认定超市“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6-03-13 00:2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的宋梅(化名),在一处台阶上吃了苦头。因从卫生间出来时未看清地面台阶,宋梅踏空摔倒受伤,前期就花去治疗费近2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不得不诉至法院解决。10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导致宋梅受伤的台阶,成了区分责任的“关键点”。在听取控辩双方观点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超市赔偿宋梅1.6万多元。

女子下台阶不慎摔伤

起诉要求赔偿2万多

2014年10月20日下午2点多,50多岁的宋梅来到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当她从卫生间里出来时,没看清地面台阶,不慎踏空摔倒,臀部着地受伤。此后在亲友的帮助下,宋梅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

在前期治疗过程中,宋梅找到超市商谈赔偿事宜,因双方分歧太大,宋梅气愤之下将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梅从卫生间出来时理应清楚台阶的存在,但她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留意路面台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超市未充分考虑到店人群的广泛性,未在台阶处设立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确定宋梅自行承担80%的责任,超市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超市方的江苏地区总公司,则承担补充责任。

宋梅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事发地的台阶与周围地面难以分清,自己摔倒的责任在超市一方。此外,台阶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存在重大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超市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抱着这样的理由,宋梅上诉至镇江中院,请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台阶设计未符合标准

商家被判赔偿1.6万多

对于宋梅的上诉理由,超市方的代理律师李端林认为,宋梅踏空摔伤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上的不小心,超市方的经营场所是租赁得来,在交付前已经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并竣工验收,因此完全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要求。

对于宋梅提出的台阶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李端林辩称,宋梅的请求是适用法律不当,超市方的经营场所属于商业场所,不应该以民用建筑标准来认定。因此,希望法院能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派出了代理律师,对台阶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

对于台阶附近是否存在安全警示标志双方各执一词,不过对于台阶层数且地面铺砖情况,则基本争议不大。

记者从宋梅代理律师李正云出示的现场照片上看到,在超市卫生间外的通道上有两条黑色地砖,一条地砖与周围地面平齐,另一条地砖实际是台阶与地面的分割线,而台阶为一级。李正云说,现场地砖的铺设情况,容易让人混淆与误判。另外,即使超市方拿出了租赁合同及相应的竣工验收文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中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宋梅摔倒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宋梅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摔倒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超市赔偿宋梅医药费等损失1.6万多元,驳回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为何这样判,看这里——

在上述判决中,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相应增大了超市的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李益成介绍,法院在裁决时,主要依据的是《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根据《消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超市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宋梅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摔倒造成损害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减轻超市的侵权赔偿责任。不过,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宋梅对造成自身损伤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当,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可酌情减轻超市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超市对宋梅的损失酌情赔偿。

案件焦点如何定,

看这里——

台阶符不符合国家标准,附近有没有安全提示?

主审法官李益成介绍,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52—2005),其中对台阶设置有多项要求,如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度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本案中,超市卫生间外的台阶只有1级,如果不足以设置2级,应该设置坡道,且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即不能太陡。然而,超市的台阶设置不符合上述标准,实际上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起不到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即使真的设置了警示标志,超市仍免除不了侵权责任。

李益成还表示,台阶附近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超市应该负有举证责任,但超市方提供的是事发后第二天的现场照片,没有证明当时的情况。因此,法院没有认定事发时有警示标志。“卫生间门前用黑色地砖分隔的区域为平整地面,而台阶踏步处用同样的黑色地砖铺设,并不平整。这让人在视觉上容易产生误差。”李益成说。

【延伸阅读】近两年我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金山网讯 昨天上午,镇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了我市法院近两年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也有关于质量问题的。法院表示,他们已采取相应举措,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便利性、全面性以及时效性。

案例一

地暖地板有要求

未尽告知需担责

2014年,张某在某地板店购买了价值12065元的地板。张某使用不到6个月时,发现所购买的地板出现脱皮、发黑等现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地板店赔偿地板损失12065元和其他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安装了地暖,但所购买的地板并非地暖专用地板。地板出现脱皮、发黑是否是因为使用地暖原因所致,无法查清。在地暖上铺设木地板,对地板的选材、铺装均有一定要求,地板店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判决地板店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虚构皮带质量等级

法院判三倍赔偿

2015年9月,顾某在某超市购买皮带4条,皮带吊牌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618-2006,等级为一等品。顾某经查询得知上述标准内仅有“合格品”和“优等品”,没有“一等品”的质量等级,遂起诉要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所销售皮带标明的产品等级为“一等品”,该标识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属于虚构产品等级的情形,可认定某超市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于是判决某超市返还价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案例三

新车疑似二手车

虚假销售也侵权

2014年8月,刘某在丹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海马汽车。后刘某进行修理和保养时,发现销售记录显示,该车曾于2014年3月22日销售给曹某,故认为该车是二手车,4S店存在消费欺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购车款1126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是该4S店的员工。该4S店在2014年3月,因不能完成汽车销售任务,故与其员工操作了一次虚假销售。该次销售并未给刘某造成实际损失,但未向刘某进行如实告知,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后经调解,以4S店向刘某赔偿10000元解决此案。(陈路 通讯员 孙彩萍  )摄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