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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要“特事特办”

发布时间:2016-03-08 00: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遇到就业歧视怎么办?怀孕期间请假产检是按病假计算吗?临时工能享受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妇科检查吗?昨天,市总工会发布了今年第2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女职工,警惕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四类行为。同时要对自身享有的“特权”做到心中有数,一旦特殊权益受侵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向侵权行为说不。

侵权行为一

穆桂英比不过武大郎

岗位录用有歧视

“小姑娘,你的简历我看了,真的很优秀,不知道你老公在哪里上班啊?孩子几岁了?”一些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旁敲侧击地询问、打听女职工的婚育情况,甚至要求提供已婚已育证明;有的只针对女职工设置较高的录用条件;有的岗位明明男女都能做,却明确表示不录用女性;有的甚至要求女职工签署几年内不生育的协议书、承诺书等。

市总工会提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门槛”刁难女性,涉嫌侵犯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劳动法》明文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明确,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如女职工在就业时遭遇就业歧视,可通过向当地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举报,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诉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

故意规避生育险

费用报销无保障

“交这个生育保险没啥作用,你要是真怀孕了,发生的费用我帮你处理。”一些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明确规定只为职工缴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有的在招聘时承诺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但入职之后实际只为女职工缴“三险”,或者干脆拖延、不交社会保险等。

市总工会提示:生育保险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绝对不是可缴可不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金,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没有投保,则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均由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帮助女职工报销生育、流产医疗费,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侵权行为

遇到“四期”规定绕道走

应有待遇享不了

“小刘啊,怀孕了工作也不能丢,这个事儿很急,你留下来赶赶工。”一些单位会以体谅怀孕女职工为由,单方调整女职工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有的单位将孕期女职工请假做产检算作请病假,按病假工资计算,克扣薪水;还有的单位以女职工人工流产不是自然终止妊娠为借口,不给享受产假待遇等。

市总工会提示:“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由于生理机能的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并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根据女职工流产时的孕期,可以享受最短20天、最长90天的产假。遇到“四期”问题不清楚的女职工,可通过拨打12333等方式咨询或投诉举报。

侵权行为四

“专保”合同履约不规范

故意就低不就高

“凡事得讲规矩,签了劳动合同咱就按劳动合同办,集体合同不管事!”个别已经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以临时工的身份问题对女职工进行差别对待;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按低标准执行;有的单位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没有经过与女职工代表协商等法定程序。

市总工会提示: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不是临时工,只要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所在单位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同时,职工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就高”执行。此外,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职工方与行政方的平等协商等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效力。如遇执行集体合同纠纷,可向当地人社、工会等机构咨询、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王露 郑工法)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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