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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临时性救助办法修订版本月实施
额度提高 区分等级 更加细化

发布时间:2016-03-04 01:5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在市慈善总会了解到,为发挥慈善资金在社会救助中的积极作用,突出救助重点,提高救助实效,市慈善总会对原资金临时性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提高上档,区分等级,更加细化,对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两类困难对象救助作进一步规范,该办法已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救助对象范围更明确

原来的临时性救助办法,只是简单规定救助对象为镇江市市区内城乡低保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因遭遇重大疾病(接受慈善助医对象除外)、特殊困难或意外不幸影响维持基本生活的。

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则规定,凡具有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户籍的下列对象,符合条件可申请临时性慈善救助:1.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家庭的成员;2.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3.城乡散居的孤儿;4.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5.城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由区残联核定);6.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两倍以下;由镇、街道民政办核实)。

以上六类人员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慈善资金临时性救助:1.当年患癌症、白血病、肾衰竭、重度心脑血管疾病等严重疾病住院,或进行重大手术治疗,在医疗保险结算、社会救助和执行慈善助医规定后,低保或视同低保的对象,个人实际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低收入对象,个人自付医药费在20000元以上,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2.遭受火灾、水灾、车祸等突发意外不幸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各种保险赔付和社会救助后,低保或视同低保对象,经济净损失在5000元以上;低收入对象,经济净损失在20000元以上,影响当前基本生活的。

救助程序更规范

原来的临时性救助办法,在救助程序上,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慈善资金临时性救助申批表》,只需要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和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而修订后的救助办法,则在程序上更加规范,申请慈善资金临时性救助的对象,须出具本人持有的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孤儿、五保、重残证;特困职工证;当期医疗诊断书和出院小结;医院医药费正式票据或医保结算机构医疗结算分割单原件(非正规医疗机构医药费票据和自购药品票据无效);突发灾害和意外事故经济损失镇(街道)以上行政机构有效证明等;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报镇、街道慈善分会。

救助额度提高、分档救助

原来的临时性救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种类、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一般掌握在1000—3000元之间。一个家庭临时性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超出一次申请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修订后的救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际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档救助,具体标准为:

1.低保或视同低保对象,自付医药费和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救助2000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救助3000元;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救助4000元;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救助5000元;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6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8000元;最高救助封顶为8000元。

2.低收入对象,自付医药费和意外事件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救助1500元;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救助2000元;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救助3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最高救助封顶为4000元。(朱秋所 姜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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