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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老人养老院内受伤 法院判决院方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6-02-22 03: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失智老人凌晨在养老院内摔倒,后送医治疗费用花去2万多元。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尽到责任需赔偿,双方为此闹到法院。日前,润州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养老院的过错行为与老人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有因果关系,需对损害结果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2015年8月,85岁的张琴芳(化名)被子女安排住进我市某养老院,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基本费用为2600元/月,养老院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初入院时,张琴芳与他人共同居住,入住后不久,养老院为张琴芳调换了住处,安排她一人独居。2015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张琴芳在居室摔倒,当日8时许,养老院通知家属陪同将老人送医,为此发生治疗费用2万余元。经鉴定,张琴芳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诉至法院后,张琴芳家人认为,养老院擅自调换了老人的住所,且发现老人凌晨摔伤后,养老院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也没及时通知家属,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损失。

养老院对此持有异议:对于调换房间问题,合同中未约定调换房间需要征得张琴芳家属同意;调换房间的原因在于张琴芳罹患老年痴呆症,影响他人休息;调换房间后张琴芳家属多次探视也未提出异议。故养老院调换房间并无不当,调换房间与张琴芳摔伤也无因果关系。

至于救护措施,事发当日,养老院护工察觉声响后,经查看和询问,未发现张琴芳有任何不适反应和异常状况,遂将她扶起继续睡觉。

待早晨喂饭时,护工发现她腿部红肿,便立即汇报领导。养老院及时通知家属并陪同家属将张琴芳送医诊治,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琴芳与养老院订立住养协议,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当发现张琴芳出现老年痴呆症状,不适宜两人居住时,养老院应当及时通知家属要求变更护理等级。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应当能够预见张琴芳有老年痴呆症状,但安排其单独居住,发生意外事故后可能出现无人知晓、无人求救的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延误诊治。养老院陈述护工事发当日4时许即发现老人摔倒,但仅仅是查看后将老人扶起,护理人员应当通知医护人员进行查看,经必要检查后决定是否送医。因此,养老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有因果关系。

考虑到双方均预见到老人由于年纪大、患病等自身原因,有摔倒骨折的较大风险,从而在合同中对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本着权利义务对等,法院判决养老院对张琴芳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多元。 (润萱 楠徐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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