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民生

下车时疏于观察 开门致他人损伤
法院:保险公司承担驾驶人和乘坐人的对外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21 01:2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停车开门时要注意后方,以免下车时与后方来人、来车相撞,这样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但实际生活中,因为突然开车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依然屡有发生,我市一男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开车带着老婆去酒店拿伞,老婆开门导致一名骑车人受伤。对方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后,起诉这对夫妻和保险公司。近日,润州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相关损失。

2015年4月的一天晚8时左右,张长胜驾驶轿车搭载妻子王秀清去酒店取遗忘的雨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秀清开门下车时,与郭坤生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致使电动车受损,王秀清、郭坤生分别受伤。此后,公安机关认定张长胜、王秀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郭坤生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因为轿车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郭坤生即讼至法院,要求张长胜夫妇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时,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张长胜与王秀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张长胜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50%的责任。由于张长胜向保险公司投保,故保险公司仅应对张长胜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负责。

法官梳理后发现,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内涵是对外责任。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类别,是一种消极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长胜与王秀清违法行为共同对郭坤生产生损害,两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扩及共同被保险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当成为被保险人。本案中,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在处理夫妻共同事务中致人损害,根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理念,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润萱 楠徐 陈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