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合同明明约定交房标准是精装修,可是开发商交房时却变成了毛坯房。买房人宋女士为此起诉到法院,后经了解,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销售人员因工作疏忽,弄错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也以重大误解为由,希望认定宋女士所买的为毛坯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10万多元。
买房时约定是精装修
拿房时发现是毛坯房
2012年12月,家住南京的宋女士与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句容市宝华镇某处楼盘的房屋一套,交付标准为精装修。
2年后,开发公司通知宋女士收房,并告知宋女士所购房屋并非精装修,而是毛坯房。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收房,而开发公司也一直未能装修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宋女士便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宋女士认为,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装修涉案房屋的装饰和设备,并支付违约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设备标准》等证据。
庭审中,开发公司辩称,宋女士所购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并非精装修。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因为工作疏忽,将“装修交楼标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交付给宋女士,这一行为为销售人员的重大失误。实际上宋女士购买的是毛坯房,因此请求法院调取宋女士的认购书以证明宋女士所购房屋为毛坯房,并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年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销售人员还将《装饰、设备标准》一份,并连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交付宋女士。该合同附件内容为房屋装修交楼标准,对住宅门、窗、客厅、过道、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的室内装修标准、住宅配套及设施交付的标准均予以明确。附件经开发公司盖章确认,宋女士签字确认。
审理中,法院依据开发公司的申请,依法调取宋女士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一份,该认购书载明,宋女士认购的争议房屋选择毛坯装修标准。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在开发公司的网站上查到对争议房屋所在楼盘的宣传中,有“某某经典户型火爆热销中,首付8万起,送1500元/㎡名牌精装”的内容。
开发商重大失误无依据
法院判赔买房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手中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为精装房购房合同,她有权依据该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向其交付精装房或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开发公司对其重大失误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同时关于装修标准约定的附件系由开发公司提供,内容由开发公司制定,并经开发公司盖章确认,宋女士签字确认,故开发公司要求变更装修标准于法无据,附件对开发公司具有约束力,法院对开发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开发公司另辩称,宋女士认购时认购的是毛坯房,并非精装修。法院认为,认购书虽能反映双方当事人一定阶段的买卖商品房的合意行为,但并非双方最终的合同行为,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之后,不排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认购书的内容进行变更,故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确定双方最终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开发公司辩称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的数额,宋女士主张按照开发公司网站宣传的购房赠送1500元/㎡的装修标准进行计算,法院认为,对自身楼盘销售宣传,是开发公司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所作的商业行为,对业主的购房行为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开发公司宣传载明的装修标准,即1500元/㎡的标准计算。根据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开发公司应当赔偿宋女士10万多元。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宋女士赔偿款10万多元。目前,此案二审还在上诉中。(刘光亮 刘静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