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我市某中学学生因体质特殊,在学校组织的旅行中游玩火流星项目导致伤害,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近日,润州法院就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某公园作为设备的持有者和娱乐项目提供者,享有火流星项目营运取得的收益,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应该分担受伤学生的部分损失。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2011年,时年16岁的张鸣(化名)为我市某中学学生,当年9月,张鸣所在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该旅行社安排的“某公园一日游”。学生团队游览项目包括飞越极限、星际航班、火流星等所有园内外景观项目。
张鸣在参加火流星项目时发生了意外,一时四肢无法动弹,送医治疗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法庭上,张鸣的代理人认为,火流星项目属于高空进行的高度危险的游乐项目,因该游玩项目造成的损害,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不论学校、旅行社、公园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在本案中均不存在过错。不过,张鸣损害的发生是在参加火流星项目时,某公园作为设备的持有者和娱乐项目提供者,享有火流星项目营运取得的收益。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法院确定由某公园分担张鸣约40%的损失。(润萱 楠徐 陈路)